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相关工作部署,深圳药品交易平台现开展药品限价挂网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属于《管理办法》“第三章 分类采购方式,第十四条”限价挂网采购范围的药品,其中已在深圳药品交易平台挂网的药品无需申报。
(二)第八批国家集采相关品种、广东省(含省际联盟)集采自主采购品种按政策要求执行,暂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同通用名、剂型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视同通过,认定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下同)的仿制药上市许可持有人达到3 家(含)及以上的,不再接受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申报。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17:00,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下同)进入会员系统,于“药品信息管理-我的药品”列表中点击“申报”进行产品报名(项目名称:限价挂网药品采购)(具体操作详见“官网-服务指南-相关下载-《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报名操作手册》”)。
三、申报要求
(一)符合申报范围的相关生产企业,须在“会员中心-会员信息维护”中签署《承诺函》,承诺申报的药品挂网价不高于目前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含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按带量采购等政策要求执行价格的药品除外,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
(二)价格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在产品报名时须填报截至2023年2月28日前在执行的全国最低价(含已产生结果待执行的)并申报挂网价,挂网价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无全国最低价的,则按照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的其他剂型规格药品全国最低价,参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价格申报挂网价;无上述价格的,由生产企业自行申报合理的挂网价。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药品挂网价须保持合理价差。
2.同一省份,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规格有与报名产品相同包装的,取相同包装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作为该省价格;无则取其他包装价格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到报名产品包装价格,取最小制剂单位价格的最低值作为该省价格。
3.原则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不高于原研药和参比制剂挂网价;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不高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如所申报的挂网价不符合要求,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将在价格信息公示期间发起价格调平,请各企业届时留意价格审核意见。
(三)请药品生产企业在进行产品报名时,同规格药品选择一个临床常用的可供应包装进行申报,该包装将作为实际供应包装。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须对自身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对企业申报的药品信息和材料仅做形式审核。药品涉及的专利侵权事件、通过深圳药品交易平台采购药品的质量问题,或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与企业通过深圳药品交易平台采购药品引起的纠纷与深圳药品交易平台无关。
(三)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后续将根据工作安排,分批有序开展申报药品的审核工作,请各相关单位留意官网通知。
(四)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如遇平台操作问题,可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业务咨询电话:400-6086-111(工作日8:30-12:00,13: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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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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